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目的是協助年齡介乎15至64歲、身體健全的綜援申領人,提供現金援助的同時,協助他們尋找工作,達致自力更生。
(一) 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社會褔利署
(社署)所定標準的人士(以下統稱失業綜援申領人*);以及
(二) 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目的是協助健全綜援申領人增強受僱能力及增加受聘機會。計劃的內容包括兩個部分:
(一) 就業支援服務
(二) 豁免計算入息
由社署委託非政府機構營運的就業支援服務,目的是透過以家庭為基礎的綜合就業支援服務,協助健全綜援申領人克服就業障礙,增強受僱能力,以便早日覓得有薪工作。
這些服務包括:
- 為失業綜援申領人及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提供包括勞工市場/職位空缺/再培訓課程資訊、定期面談以協助他們訂立尋找工作的計劃、安排工作配對等就業支援服務;
- 透過社工服務加強對上述服務使用者的支援;
- 評估上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並提供個人化及針對性的就業支援
服務;
- 為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提供照顧子女的資訊;以及
- 向成功就業的上述服務使用者提供最少三個月的就業後支援服務,以協助他們持續工作。
備註:##每月工作時數不少於120小時及收入不少於社署所定標準的15至59歲失業綜援申領人、或每月工作時數不少於60小時的60至64歲健全綜援成人,以及每月工作時數不少於32小時而其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可無須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 受助人每月從工作賺取的入息,部分可獲豁免計算至指定限額;
- 受助人可於指定期限內獲全數豁免計算其從新工作中所賺取的
初期入息,但受助人必須在過去兩年內未獲此項豁免。
相關承諾:
15至59歲的申領人須承諾在領取綜援的同時,參與由社署委託非政府機構所營運的就業支援服務下協助他們尋找有薪工作的相關活動。申領人必須簽署一份求職人士承諾書,以表示清楚明白他們必須履行所有在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所需要履行的承諾。
若15至59歲的申領人拒絕簽署求職人士承諾書或未能履行該承諾
書內所列明的事項,社署會向失業綜援申領人:
- 停止處理他 / 她的綜援個案;
- 終止向他 / 她及其家庭成員繼續發放已批核的綜援金;以及
- 要求他 / 她償還任何因未能履行承諾而引致多領的綜援金。
社署亦會扣減15至59歲而其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的綜援金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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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