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生在公司忙项目一直加班,项目完成后,公司又通知她周末回去加班打扫卫生。该女士拒绝后,就被公司直接辞退了。有些市民在工作上面临来自雇主的各种问题,例如不按规定签劳动合同、无故加班、没有加班费、拖欠薪金、无理由辞退、不按规定赔偿、等等。
如果遇到以上问题,一时无计可施,尤其家庭贫困没钱请律师,可以去街道社工服务站找社工帮忙。社工会用专业的服务技能,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开展个案帮扶,还会链接各种政府及社会资源,为案主提供相关情绪支援、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经济解困等服务。按照经验,社工一般会先协助求助者咨询街道司法所或社区法援,再协助其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会帮其跟进后续维权结果。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1.负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开展普法工作;
2.组织开展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协助组织实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依法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4.承担法律咨询热线的接待和解答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
5.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和轻微的民事伤害赔偿案件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疑难纠纷,做好“110”公安司法联动工作;
7.承担街道法制工作,具体负责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及上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
8.负责行政执法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9.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处理工作;
10.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1.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3.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2.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2.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3. 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
4. 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5. 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
6. 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
7. 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
8. 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9. 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
10.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
1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12. 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
13.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
14. 申请人为: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公致残的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执行。
1. 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 未成年人;
4.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5.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6.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8.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9. 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10. 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 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 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 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3. 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5. 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6. 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福利组织、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活动都是免费的。
了解更多相关政策或福利,可咨询当区社工服务站、或留言给我们。
资料来源:
图片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