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该条的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1. 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2.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3.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5. 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可以在“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申请,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分为以下三类:
1. 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奖励对象养老金渠道代发
2. 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3. 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除外)
计划生育奖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 再生育子女;
2.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5. 死亡;
6. 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如对以上介绍的相关资讯,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或欢迎大家向我们「舜禹学堂」留言查询,我们会尽力解答。
资料来源:
图片来源:
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