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家庭通常指的是那些在經濟、社會或心理上面臨重大挑戰的家庭,其中可能包括單親家庭、低收入戶、或是有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殘障的家庭。脆弱家庭則進一步指出家庭中因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事故或犯罪,導致家庭功能嚴重受損,無法提供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或情感支持的情況。這些家庭狀況對兒童和少年的影響深遠,不僅限於經濟困境,更擴及到教育、健康和社會參與等層面的剝奪。根據統計,台灣有不少兒少生活在此類家庭中,這些家庭的持續存在是由於多重社會經濟因素交織影響,包括失業、社會保障不足等。
許多潛在的脆弱家庭由於資訊不足、社會資源的不均等分配或社區支持網絡的缺乏,常常沒有得到適時的援助或甚至未被識別出來。這不僅加劇了家庭的困境,也使兒童和青少年的福祉陷入更大的風險。社會應如何更有效地識別和支援這些家庭,使他們能及時獲得必要的社會資源,是我們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是台灣針對這一問題提供的解決方案之一。此項扶助旨在為遭遇緊急困境的弱勢家庭兒童和少年提供短期經濟支援,確保他們在遭遇家庭困難時,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響。適用對象包括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和少年。申請過程首先由社會局或相關單位評估審核後,可獲得補助解決緊急需求,為弱勢兒少提供一個更穩定的成長環境。
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一)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1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二)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台灣省之比例核計。
(三)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四)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五)不符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
(一)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二)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期間或期滿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應協助其申請其他補助或結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
(三)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弱勢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四)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助期間年滿18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請至各縣市社會局網站下載)
(二)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
(三)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家庭全戶戶籍謄本。
(五)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稅籍及財產證明資料等文件。
(六)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一)應檢附申請書、證明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
(三)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辦理資產調查,將申請表及財稅資料,函送當地社會局,由社會局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當地社會局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或由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承辦人、里幹事)實地訪查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面對家庭的脆弱與兒少的需要,「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不僅是一項政策,更是一份承諾,展現出社會對於弱勢群體的關懷與支持。政府和社會必須共同努力,不斷強化這一安全網,確保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兒童都能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和希望。通过這樣的措施,我們可以期待建立一個更加包容和支持的社會環境,讓所有兒童都有機會健康成長,遠離貧窮與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