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老人在台灣指的是那些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缺乏足夠經濟資源應對基本生活需求的長者。生理上,這些老人由於經濟限制,可能無法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和健康管理;經濟上,他們可能因沒有足夠的退休金或儲蓄而持續面臨生活困難;社會上,貧窮可能導致孤立無援,缺乏社交活動,進而影響心理健康和生活質量。根據統計,台灣的老年貧窮率逐年攀升,導致越來越多老人生活在貧困之中。這種現象的持續,主要是由於退休金制度不足、長期照護支出增加以及老年人口比例提高等因素。
數年前“74歲父親為身障子女撿回收、賣菜”的事件,驚動社會,也讓政府及社會思考可以採取多種措施來防範與減少發生機會。首先,政府應加大對基本收入保障的投入,提供足夠的社會福利和緊急援助,特別是對於無法工作的高齡者。其次,擴展社區基礎的支持系統,如社區照護中心和志工服務,以提供日常生活支持和情感慰藉。再次,加強公眾對老年貧窮問題的認識和教育,提高社會對此議題的關注和參與。
其中對於老人收入的基本保障,就屬「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最為重要。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台灣政府為了提供經濟上的基本保障給貧困老人而設立的福利制度。此津貼旨在幫助那些收入低於一定標準的老人,改善其基本生活條件。申請對象通常是那些收入和資產低於政府設定的標準線的長者。申請流程包括提供相關財務證明和個人資料,通過當地的社會福利辦公室進行審核。津貼金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旨在覆蓋基本生活費用,如食物、住宿和醫療支出。這一政策有助於減輕老人的經濟壓力,提升他們的生活質量。
(一)年滿65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但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25萬元為限。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
(1)、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房屋價值:依主管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計算。
(一)新制:111年度1月1日起,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相關規定。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
4、同戶或同住之直系親屬
5、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舊制:本辦法111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領取本津貼,且資格未曾中斷者,全家人口應列入及不列入應計算人口之範圍,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者,依原規定辦理。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一)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子女。
(二)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已喪偶之媳、贅婿及其子女。
(三)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四)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111年1月起,新制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三項認定。
(一)應檢附申請書、證明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文件、資料未備齊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公所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初審後,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及撥付。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印章
(二)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學生證明、失蹤證明等
(四)申請書 (請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網站下載)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8,329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4,164元。
(一)補助競合:同時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具申請其他政府津貼資格者,其領取本津貼之資格及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訂定。
(二)停止發放: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申請人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
解決老人貧窮問題是一個長期且復雜的挑戰,需要政府、社會和個人的共同努力。台灣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一個重要的步驟,但我們需要更全面的政策和措施來確保所有老人都能有尊嚴和安全的晚年。展望未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進一步加劇,如何有效實施和調整這些福利政策,以適應社會和經濟的變化,將是台灣面臨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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