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小伙小张在11岁时非确诊为脑裂头蚴,脑里有一条寄生虫。多年内,受寄生虫影响,小张右侧手脚偏瘫,语言能力下降,被鉴定为二级残疾。近日,小张来到广州求医,经过7小时的手术,医生在他脑内取出10厘米长的成虫。目前,小张已经可以下床行走。
裂头蚴的成虫一般寄生在猫狗的肠道中,进入人体的途径有:食用没有煮熟的蛙肉或蛇肉,切菜的砧板没有生熟分开,喝生水或用田地里的水洗手。注意个人卫生,远离疾病。
若治病费用大,因病致贫,可申请医疗救助。也可向街道社工站求助,社工会运用专业技能和链接各种资源,协助求助者申请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其他社会慈善机构的相关资助项目。有相关需求可到社工服务站咨询、求助。
(一)困难群众:
1.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有效证件的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 由残联认定的,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4. 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5. 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6. 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二)其他人员:
1. 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2. 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人员,需同时符合: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40%;
(2)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随我市低保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3.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需同时符合:
(1)在本市工作,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含社会医疗保险);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
(3)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随我市低保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4. 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5.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
(一)参加本市医保:
1.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2.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救助限额:
在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内,对困难群众住院、指定单病种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累计最高救助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2. 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3. 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标准的费用以及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下同),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元,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2. 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3. 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1)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
(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
(五)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季度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当季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且不计入救助对象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2. 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充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3)补充医疗救助每一自然年度最高限额为2万元,不计入救助对象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一)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参加本市医保:
1.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2. 职工医保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本市户籍因病致贫的人员:
1. 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累计按以下比例分段给予救助:
2.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3. 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4. 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三)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
1.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及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2. 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且无法追责单位的职业病病人:
1. 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2. 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五)本市见义勇为人员:
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规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审批后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一)向任一街道办(镇政府)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一)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
(二)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
(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四)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六)如果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教师职业或属于广州市紧缺工种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资料来源:
图片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