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8岁男孩白血病复发,其父亲为赚取治疗费用,白天跑工地,晚上跑外卖,一天打两份工。大病治疗费用巨大,一般患者家庭难以支撑。在广州,若急病、大病导致家庭临时出现困难,除有医保减轻负担外,还可申请政府的相关救助。
政府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助、减免其医疗费用或为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救助制度。
(1)困难群众
🔘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2)其他人员
🔘 本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
🔘 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
🔘 在本市工作的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 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不滚存使用。
(3)本市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和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其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4)困难群众在享受以上“第3点”的门慢和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门慢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每病种不超过100元,门特项目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不滚存使用。
(5)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 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 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 孤儿和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 困难群众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1)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2)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40%;
🔘 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
(3)符合以上“第2点”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住院治疗疾病、诊治门特项目,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给予救助:
🔘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 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 本市户籍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4)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审批后提高救助标准。
(5)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6)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
🔘 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
🔘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1)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3)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 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 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
🔘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 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以上证件(明)可通过政务系统查验电子证照或身份核验的,无需提供。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支出型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本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240元/人/日,其他申请人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申请人已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4号)享受护工费补充医疗救助的,不再以同一事由重复享受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法申请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2)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3)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4)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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