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这次介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对象和发放标准等等资讯给大家。
根据《办法》,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子女均死亡或现存活唯一子女且该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亲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已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注: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
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象可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现场办理。如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特别扶助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按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 再生育子女;
2.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5. 死亡;
6. 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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